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3)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思维的核心要素,法律人思维是法律方法长期作用的结果。法律思维中的主体是法律人,思维对象是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思维方法是法律人思维的第三个要素。法律人思维方法的主要部分就是法律方法。正是方法影响了思维,决定了思维主体是否拥有特殊的思维。顾名思义,法律方法是形成法律判断的方法,它主要是法律人思考与适用法律的方法。换言之,法律方法是一套职业方法,是看家本领。法律人是否拥有独特的思维,取决于法律方法是否独特。如果法律方法是所有民众所拥有的,那么法律思维也就没有独立的地位,就和大众思维一样。反之,如果法律方法是独特的,那么法律思维也就具有独特性。法律人与大众可能在思维对象上是一致的,比如大家都关注法律与案件事实,而方法要素是区别专业思维与大众思维的核心要素。
思维训练通常出现在专业教育或职业训练中,或者说出现在教学过程中和教师口中。法律专业(职业)思维训练也不例外,较多地出现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出现在法律教师的口中。我们为什么较少听到职业律师和法官把法律思维挂在嘴上?因为他们已经训练好了,法律思维对他们来说已习以为常了。正如成年人随着成长,习惯了洗脸、走路、写字等动作之后,也就不会像儿童那样关注自己洗脸、走路、写字的动作是否正确,是否合乎父母初次教育的要求一样。因此,苏力的文章也合乎逻辑地从法律教育开始谈法律思维。苏力承认在美国存在“像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样的提法,并且列举了美国法学院教学中确实存在着的这项要求,但他试图从它的目的作解释,以此来否定“法律人思维”的存在。他说,美国法律教育中的“Thinking Like A Lawyer”只是为了“希望他们(一年级新生)尽快熟悉英美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以及分析推理的一些基本技能”。姑且不论苏力对美国法律教育中的“Thinking Like A Lawyer”作这样理解的准确性,难道“分析推理的一些基本技能”不正是法律方法吗?不正是包含着对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方法层面的要求吗?
按苏力的意思,是不是说法律人的前述“基本技能”不等于“法律方法”?从他说的“解构‘法律人思维’并不否认文本解释、教义学、‘抠字眼’和法律推理等专业技能训练。这仍然必要,无可替代”这句话中可以知道,苏力并没有否定法律人的专业技能和法律方法的存在。这是我们还有可能讨论并达成共识的前提。这里,我们会发现苏力的一个形式逻辑错误:一方面承认法律人需要接受专业技能和方法的训练,另一方面又否定法律人思维的存在。有专业方法而无专业思维的法律人,正如“正方形的圆”,这真是不可思议的怪物。难道法律方法是行为而不是思维吗?我们见过哪个职业化的法官运用法律方法进行思考时,是用手和脚来思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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