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31)
[10]苏力一方面说“我们并不能经验地观察法律人的思考或思维,没法观察他们的大脑或其他器官在物理或化学层面如何活动”,一方面又说“我们只是看到法律人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中呈现出的某些特点或格局”(摘自朱文第九部分)。既然我们明知自己不是人脑思维专家或认知科学家,那我们就应该尊重那些我们所不了解的事物,不应该把我们看不到或不了解的事物当作不存在,或说成别的东西。
[11]肯尼迪,见前注〔9〕,页6。
[12]笔者在十多年前发表的相关文章中用的是“法律家的思维方式”,旨在说明法律人或法律家存在一种不同于其他行业(与职业)的职业思维方式,之所以不用“法律方法”,也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参见孙笑侠,见前注〔8〕)。
[13](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页137。
[14]Edward H. Levi,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15 Chi. L. Rev,501,503(1948).转引自(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台湾商周出版社,页49。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页162—163。
[16]本案采用扩张解释的理由分析,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03。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
[18]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法学家》2003年第3期。
[19]转引自亚狄瑟,见前注〔14〕,页48。
[20]亚狄瑟,见前注〔14〕,页48。
[2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0。
[22]王伯琦:“论概念法学”,《社会科学论丛》1960年7月。
[23]有时法科生会存在一个疑惑:检察官在法官未判决之前就起诉,这种未经审判就认定他人有罪的思维,是不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事实上,这个问题如果从检察官伦理上来看(如“客观义务”或“准司法官”),就能迎刃而解了(参见(日)森际康友:《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页176)。
[24]参见拉伦茨,见前注〔15〕。
[25]恩吉斯,见前注〔1〕。
[26]参见王泽鉴,见前注〔21〕。
[27]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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