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34)
[65]我们最近政治生活中倡导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正是在“法律人的思维”意义和功能上提出的。我们也可以说,通过法律思维治国理政的实证例子,在一些国家早已有实践了。
[66](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65、67。
[67]同上注,页81。
[68]同上注,页67。
[69]“他们在法学和分析上的努力使得职业活动智识化了”等。同上注,页65—67。
[70]同上注,页65、67。
[71]“法律职业的训练和背景越是多样化,就越不可能在重要的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同上注,页67。
[72]但波斯纳并没有承认,法律职业已出现向非职业化发展的信号。同上注,页74。
[73]吴经熊评价霍姆斯时,将其与莎士比亚作比较,他说“像莎士比亚一样,霍姆斯是一个对世界的哲学的深思者,对他来说宇宙是无限的,……他们在寻常中发现了深刻意义,在貌似庄严中发现了平常;他们分裂得如此深,以致可以统一。……他们是如此的具有原创性……”(参见吴经熊,见前注〔3〕,页145)。
[74]波斯纳,见前注〔66〕,页127。
[75]拉伦茨,见前注〔15〕,页77。
[76]波斯纳,见前注〔66〕,页230。
[77]参见Donald Black, Supra note 4,at 288.同时卢曼把布莱克的观点整理成表格,参见Niklas Luhmann,Supra note 4,at 457.
[78](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99—100。
[79]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我们的法官必须成为哲学家吗?他们能成为哲学家吗?”,傅蔚冈、周卓华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5辑:“法律思想与人文语境”研究专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8。
[80]拉德布鲁赫,见前注〔2〕,页102。
[81]季卫东在这篇文章中对这种二元思维模式作了详细的梳理(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90—92)。
[82]详见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页9—17。
[83]孙笑侠:“论行业法”,《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84]季卫东为此归纳了四种:一是通过经验科学检验和加强,二是通过各种价值判断进行科学的理由论证和交换计算(如“利益衡量论”),三是来自德国的“法律学的解释学”,四是主体与主体的“交涉滴水穿石的立场”(参见季卫东,见前注〔81〕,页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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