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9)
我们为什么说统一的科班训练很重要?这正是因为科班训练中的方法能够得到共同体较为普遍的认可,形成共同体共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角色,如果连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方法和思维方式都存在差异,那么他们如何说到一块去呢?各国之所以让司法资格考试统一起来,就是让三部分人的概念、方法和思维统一起来,成为共同体。许多国家之所以有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也是因为他们的概念、方法和思维是统一的。如果苏力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国家应当取消各大学的法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分别交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律师学院来进行;国家还应当取消司法统一考试,回到2001年以前的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苏力总是举例说明谁谁谁非科班出身也干得很好,这个问题涉及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化在实践中的评估,情况比较复杂,容后文再作阐述。
法律方法之所以被称为“法律方法论”,是因为它在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之中、在不断发展进化中被精细化、体系化了,其内部存在细腻甚至复杂的技能和方法。这些都是法律人的思维,通过法学家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来总结、梳理和归纳出一套相对合理的法律思维方法,就叫法律方法。比如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作为法科生的教科书,通篇就是讲法律人该怎样思维的方法。[24]卡尔•恩吉斯的《法律思维导论》,从头到尾就是讲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结构、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推论)、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判断(解释)、法律者法(不确定概念、一般条款的适用)等。[25]担任过法官的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的王泽鉴教授著有《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其中第一章就强调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这三种能力。[26]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及其补充,到法律体系的方法等,都是关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法的论述。[27]日本在明治维新后照搬了德国民法学,其法律方法论也主要集中在民法解释学。笔者列举这些,是为了说明在有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方法是多么的重要和普及。因此,对于中国这样的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有必要建议所有的法学院都开设法律方法课,或者所有部门法教师都在课堂上能够进行法律方法的传授。
至于英美法律人思维,稍后我们再看看其特点,看看那种不依赖于独特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来办案的神话是如何破灭的。
三、法盲思考法律在何种意义上不是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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