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运行中的问题及完善/重庆一中院课题组(2)
(四)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设置最小申请时间周期
新刑诉法对于没有在强制医疗的决定与解除申请之间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于精神病的治疗一般需要较长的治疗时间,对强制医疗的时间不应过短。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于该条规定,建议可以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首次提出解除申请应当在决定执行六个月之后。
二、司法实践运行当中的几点完善对策
(一)进一步厘清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流程
在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中,对于涉及检察院参加的有关工作,在程序的合理设置及与审判工作的紧密衔接方面应当给予重点关注,包括书面申请书的严格出具、法院未启动情况下的提起申请、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等方面的权利运行和设计,同时,在检察院的申请被驳回后,在没有新事实出现并提交法院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请较为妥当。
在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救济方面,对于不予启动后的救济处理方式有待明确,直接否决再次提出异议的方式显得不够灵活,参照再审程序进行处理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可行性较强,也较易为各方所接受。至于复议方式,书面审理的方式更为恰当。
在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问题上,可能基于地域、工作理念、工作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要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协调,较为适宜的方式还是应当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二)进一步细化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环节
从掌握案情、了解当事人及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原普通案件的独任法官,其作为合议庭成员继续参与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符合司法基本规律。
而对于当出现强制医疗程序基于法定情形回转至普通程序时,情况显得较为复杂,包括:一是如果本来是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若发现可能存在强制医疗的情况,则必须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需要按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必须重新经立案庭立案。三是经立案庭重新立案后,按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对于二审程序中发现强制医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再审程序中发现强制医疗的情况,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未作规定,其参照一审二审案件中发现强制医疗的情况进行程序转化处理应该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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