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探析/史秀永(2)
鉴于雇主与第三人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且第三人为终局责任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如果雇主具有赔偿能力,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雇主必须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方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雇主没有赔偿能力,第三人具有赔偿能力,雇主在其赔偿责任被依法确认并生效后,便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雇主具有赔偿能力,第三人也具有赔偿能力,雇主必须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方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雇主没有赔偿能力,第三人也不具有赔偿能力,雇主可在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或其赔偿责任被依法确认并生效后,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雇主具有部分赔偿能力,第三人也具有部分赔偿能力,雇主可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后,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难以确定或者下落不明,雇主具有赔偿能力,雇主必须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方可在第三人被确定或者出现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难以确定或者下落不明,雇主没有赔偿能力,雇主可在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或者其赔偿责任被依法确认并生效后,在第三人被确定或者出现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雇主与第三人均没有赔偿能力、雇主没有赔偿能力而第三人难以确定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雇主在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一定要在雇员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最大限度赔偿权利的前提下进行,避免产生因雇主行使追偿权利而损害雇员等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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