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米娜
【案情】
2013年1月19日凌晨,刘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价值1339元的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被盗。当天上午,被告人韩某在某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详男子处购买了这部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刘某根据手机的防盗追踪功能发现其手机在韩某手中,韩某被抓获。被告人韩某被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盗窃手机之人未被抓获,作为上游的盗窃行为尚未被定罪,后行为缺乏成立的前提条件,自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不依赖上游犯罪已经裁判,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前行为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本案中,可以确知上游盗窃犯罪已经成立,盗窃犯罪虽未经裁判但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实践中多发犯罪之一,如果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前行为被定罪,则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放纵犯罪。实践中常有前行为实施者未被抓获或未经审判,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人已被起诉到法院的情形。如果因为前行为尚未定罪,而对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人作出无罪判决,等到前行为依法判决后,再对掩饰、隐瞒行为进行侦查、起诉,那么就会重复已经进行过的诉讼程序,会因现有证据可能灭失而导致案件进展困难。即便等到前行为依法判决后,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掩饰、隐瞒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同一行为,先后作出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无疑会削弱司法权威。如果抓获后发现前行为实施者是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人的审理又回到前文司法解释的范围。因此,无论从哪一角度看,都不宜将前行为被定罪作为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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