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对司法问题的思考/崔永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永东
管仲曾在齐国进行改革,助齐桓公成就霸业。《管子》一书并非一人一时之作,一般认为该书成书年代约在战国至秦汉之际这段时期。《管子》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以法家(齐国法家)为主体,兼采道、儒、阴阳、名、兵等家思想并加以融会贯通。本文仅对管子的司法思想进行梳理概括。本文所称“管子”均指《管子》一书。
“严刑罚”说
《管子·牧民》提出了“严刑罚,则民远邪”的主张,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官员严格适用刑罚,让民众远离邪恶。在其看来,“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威严的刑罚可以使轻忽怠慢的人认真守法。作者又说:“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意谓必须严格施行法令,让民众遵守法令,这就是政治。其中也包含了严格司法的意思。
《管子·重令》又说:“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姓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姓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这段话所透露的信息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行令”即施行君主的法令,“行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等活动;“行令在乎严罚”的意思是司法上严加惩处,“严罚”包括严格处罚和严厉处罚两方面,后者实际上就是重刑,即加重刑罚。但管子的重刑并非滥刑,而是强调依法处刑。
管子又说:“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审而不行”是说立法周密但不能施行。作者认为,法律不能施行是因为赏罚太轻,反映了其重刑主义的立场。当然,从该书看,个别地方也有“薄税敛,轻刑罚”之类的话,但这显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所致,并不能代表该书主体上的法家倾向。何况“轻刑罚”只是对某些犯罪的从轻考量,并非对所有犯罪都从轻发落或减免刑罚。
主张严格适用刑罚,但反对滥施刑罚是管子的一贯立场。该书指出:“凡轻诛杀者杀不辜,而重诛者失有罪。故上杀不辜,则道正者不安;上失有罪,则行邪者不变。”引文中的“轻诛”是指轻易杀人,“重诛”是指以杀人为重,即舍不得杀人或者说姑息于杀人。作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违反了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法官严格依法论罪,既不能不按照法律轻易杀人,也不能对该杀的人不杀,姑息养奸,让坏人逍遥法外。
刑罚“必信”说
先秦时期的法家人物,在司法上一般主张刑罚“必信”,即对有罪者一定要进行惩罚,以树立司法的威信和司法官员的权威。《管子》一书也不例外,强调刑罚必信,许多言论可证明此点。如《权修》:“赏罚不信则民无取”;“赏罚不信,民无廉耻”;《法法》:“赏罚必信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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