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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对司法问题的思考/崔永东(2)

基于刑罚必信的立场,管子反对赦免犯罪,主张“罪死不赦”,认为对犯死罪者赦免会破坏司法的权威。又说:“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意思是说遵循公平正直的法律制度,处死犯死罪者不予赦免,依法刑杀而不失信用,民众就会敬畏司法。相反,“赏罚不信,五年而破”,对于一个国家的君主来说,如果他在赏罚上不讲诚信,那么有五年时间就会国破家亡。这句话的警示意义在于:刑罚的信用、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政权的存亡!

《管子·四时》甚至还将执行刑罚、不赦有罪与阴阳消长、四季变化的自然规律联系起来,认为对犯罪者不加姑息地进行惩罚符合自然规律:“断刑致罚,无赦有罪,以符阴气。”按照该篇的理论,秋、冬季节是阴气盛行的时候,此时执行刑罚是顺应了时令,因而是天然合理的,而赦免有罪则违反了时令,不符合自然法则,因此是行不通的。此种观点今日看来并不科学,但是信奉天人合一观念的古代中国人对此并不质疑,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等儒家学者的努力,被统治者确定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制度,该制度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

管子还指出:“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刑赏信必于耳目之所见,则其所不见,莫不暗化矣。诚,畅乎天地,通于神明,见奸伪也。”这里的“必”、“信”都有坚决、必定、信实的意思。用刑坚决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会潜移默化地取信于民,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而做到这一点,需要统治者“贵诚”即以诚信为最高原则,以诚信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诚信可以“畅乎天地,通于神明”,具有超越的价值和意义,这里的思考已经上升到自然哲学和宗教神学的高度。


“刑罚不颇”说

《管子·君臣上》曰:“刑罚不颇,则下无怨心。”此处的“颇”是“偏”的意思,“偏”即偏私、不公平、不公正之意。句意为刑罚公正,则无民怨。应该说,刑罚不偏不倚、司法公正公平是管子司法思想中的核心价值,尽管其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对今天仍有借鉴的价值。

要追求司法公正,就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必须秉公执法,不让偏私之心左右司法过程。管子说:“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爱人”指亲近的人。句意为司法官员不能因为犯罪者是自己亲近的人而枉法,他应当懂得爱护法律必爱护自己亲近的人更加重要。

《管子·问》又称“审刑当罪,则人不易讼。”“刑当罪”指罪刑相当,亦即审判公正、量刑适中。作者认为司法审判如果做到罪刑相当,当事人会心服口服,不再为此争讼。当然,对司法官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达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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