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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对司法问题的思考/崔永东(3)

管子还说:“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刑罚适用不当,即使杀人再多也不能禁止犯罪。只有以公心定罪量刑,才能使受刑者无怨气。“行法不道”即从事司法活动不公道,民众就不会顺从。

《管子·君臣下》又言:“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倍”通“背”,“道”指公道。句意谓君主违背公道,舍弃公法,任凭私意主宰司法,必然导致国家政治的混乱。作者对“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的君主提出了批评,认为其“枉法而从私”的行为导致司法不公,而“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

“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这对执掌司法权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棒喝。“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这是说,先王治理国家,不逞其思虑于法律之外,也不在法律之内行其恩惠,其行为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做到了禁止罪过而不受私意干涉。

《管子·明法解》云:“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这一带有结论性的认识强调了如下几点:(1)法律的实施不容私意干扰,因为私意是妨害公正的;(2)私意左右司法会破坏法治,导致国家的混乱;(3)君主不可因个人好恶来决定刑罚;(4)君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高无上,在司法上强调依法论罪。上述看法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教”、“刑”兼备说

“教”是指教化而言,《管子》中的教化既指道德教化,也包括法律教育。“刑”指刑罚。根据管子的观点,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教化与刑罚必须兼备,它们是治国的两种手段,两个抓手,君主两手都要抓,都要硬。教化权与刑罚权(即司法权)是国家的两项重要政治权力,君主要坐稳江山就不能顾此失彼,教化与刑罚缺一不可,两者之间是一种互动的、辅助的关系。

对道德教化的强调是管子有别于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晋秦法家的地方,在法家内部可谓特色鲜明,反映了齐国法家兼采儒家等各派学说的包容精神。《管子》首篇《牧民》中就提出了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四项基本原则)的名论,认为四项原则缺一不可:“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强调“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上述言论说明作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道德或道德教化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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