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代理制度/唐营
一、公民代理的含义
公民代理,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总的来说指的是非律师和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到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的一种现象。有的人也称这样的代理人为“土律师”。这些代理人代理案件有胜诉的可能性,但由于他们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自身对法律的理解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公民代理的现状
我国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不强制实行律师代理制度,也没有要求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这就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某种乱象。
有一部分的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有一部分人则是委托其他的公民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这些委托代理人在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材料中包含授权委托书和基层组织的推荐证明。在庭审过程中,当对方的律师代理人提出对方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时候,让法官对其代理权的解释变得力不从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在实务中,某些代理人就表明,如果法律禁止其代理行为,那么就应该有相应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既然没有规定就是允许他们代理,但是仍以其公民的身份代理,却与法律精神相违背。
重要的一点,这些普通公民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备可以代理案件的法律知识,有的人可能是在学校学习时候就是法律专业、有的人有可能是通过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两种人都没有取得法律执业的资格,这些人作为代理人虽然也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毕竟是极少数的;有的人以说代理来代替法律知识,认为只要讲话在理了,认为“法不外乎情理”,但是以礼代法,根本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甚至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却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他,甚至承诺包办案子,其中更有欺诈之嫌,怎么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种种,这些公民代理人的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获取代理费用。明确来说称不上是代理费而是一种劳动报酬。然而,根据相关规定,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不应收取报酬。但是,以上的情况,有些公民诉讼代理人虽然收取报酬,却以当事人亲属的名义出现,声称没有收取报酬,这种情况存在隐蔽性,法院难以审查。
新民事诉讼法把旧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推荐的公民。新民诉法取消了旧民诉法“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条文规定。这就使得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为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明显的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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