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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代理制度/唐营(2)

  新民诉法施行之后,非法律职业工作者代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存在诸多的公民代理情况。基于新民诉法“当事人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推荐的公民”的这一条文内容,很多的普通公民还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很多普通公民在私下接受公民的代理之后,去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拿到一张推荐的证明加上自己填的委托书,就可以成为一个合法的代理人参与到民事案件当中;又基于以上的委托材料,法庭难以否认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然而,毕竟不是法律执业者,在庭审中,这些公民代理人,从举证到辩论的各个环节都显示出了对法庭程序和法律知识的陌生,影响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有一种人甚至成为了职业的公民代理人,经常可以看到他们代理案件,代理的资格也无非就是授权委托书和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推荐的证明。

  三、对公民代理的思考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法律服务工作准入制度。那么,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合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然而,非法律职业的公民任意代理案件以谋取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这样一来谁愿意参加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来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呢?所以要规范公民代理的行为,根本是要健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加强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公民知晓能聘什么样的人该聘什么样的人作为其代理人,以免自己的权益没得到维护反而被侵犯了。

  再次,当事人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本来是想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法律服务市场很多都打着法律服务的招牌,当事人一般不会要求“公民律师”出示相关证件,庭审中,才发现自己的代理人是假冒的律师。

  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己辖区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发现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公民收费代理案件时候立马处理。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了解公民代理案件的情况,联合惩处。

  四、笔者的猜想

  鉴于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代理民事案件的现象,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不完,强制推行律师代理制度是不现实的,公民代理现象还会长期存在,但是应该对其进行规范。

  (一)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除了有委托书之外,必须提供相应派出所证明,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单位的工作人除了提交委托书之外,还必须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用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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