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申文连
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是行政权力欲望的膨胀,一方面是人们对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日益关注和对以往行政行为的重新审视,如:劳动教养制度、双规制度等就受到广泛质疑。由此带来的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拓展,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3、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我们所说的行政司法审查仅指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四)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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