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行问题初探/孙纪兰(5)
(四)建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
高某案例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如何执行?在现行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中我们没有找到答案。笔者建议: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停止执行、临场暂停执行的规定,引入社区矫正中止执行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应当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止执行的适用范围。基于管制本身就是较轻的刑罚,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中止执行适用范围则有变相加长刑期之嫌。笔者建议,将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二是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矫枉归正”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应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但尚达不到收监执行条件的有关情形;三是中止执行的审核决定机关及相关程序。基于刑罚执行的依据为法院的裁决,建议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审核决定机关统一为作出刑罚执行裁决的原判人民法院。就中止执行的程序而言,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社区矫正人员不采取收监执行措施不致危害社区安全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建立社区矫正减刑制度。
目前,我国的减刑制度主要是围绕监禁刑罚设计的,而针对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的减刑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但是,不可否认,减刑制度是符合刑罚谦抑思想的轻缓化刑罚调控措施。基于以上考虑,综合对社区矫正提请减刑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思考,笔者建议:建立社区矫正减刑制度。社区矫正减刑制度应当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区矫正减刑的适用范围。二是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条件。包括减刑条件的设置和综合考核方法的制定。就减刑条件的设置而言,建议细化“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法定情形。同时,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起始时间。就综合考核方法的制定而言,建议结合社区矫正专业矫治方法的运用,科学确定量化考核标准;三是社区矫正减刑的程序。主要包括减刑建议权的归属、审理模式和监督检察方式。就减刑建议权的归属而言,因假释犯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涉及服刑的连续性问题,减刑程序需要设置好对这两种罪犯提请减刑建议权的归属问题。就审理模式而言,基于社区矫正公开环境下服刑罪犯所带来的社会关注和保障法律程序正当化的要求,建议在社区矫正减刑制度中确立听证审理的基本模式。就检察监督而言,建议变宏观监督和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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