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解与认定/周国平(2)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看其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客观行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行为表现为没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应当告知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界定
“故意”不告知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投保人明知该事实,二是该事实是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三是投保人有意隐瞒而不告知。“重大过失”是指,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所谓“重要事实”,就是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此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实是其明知的事实
《解释(二)》已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限于其明知的,对于其不明知的事实,及时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未告知,也不能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何认定该事实是否为投保人明知,笔者认为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就应当推定投保人明知该事实,如果未告知则可以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应当注意的是,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有一个例外情形,即《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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