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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张羿(12)
2.次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1)对外商投资产业部门的限制: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项目。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对外资的准入则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尤以服务业最为突出。《规定》和《指导目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2)当地成份要求: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物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这属于违反TRIMs的投资措施。(3)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同样这也属TRIMs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投资措施。我国外资法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实现进出口平衡、保证外汇收支平衡。(4)此外,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还表现在设立外商企业时采取比内资企业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实行歧视性的服务收费制度等方面。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然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间接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使本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将影响到民族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超国民待遇并非就代表一国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包括了物质环境和由政治、经济、法制等因素组成的社会环境 ,是一个诸要素有机结合的综合体。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逐步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
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对于WTO的要求而言,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还是不够的。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推行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必须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行业部门的竞争耐受力作出正确地分析、判断,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因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抵制发达国家过于宽泛的国民待遇要求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但国民待遇的试行是一种客观趋势,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

曹建明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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