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张羿(7)
二 国民待遇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 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 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 的民事权利"。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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