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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证据/刘星(2)

邓廷桢的审案方式,便是反向怀疑追问证据。换个说法,已经有许多证据搁在那儿了,但是,判官应该不断设置疑问、排除疑问,反复推进,……直至证据无法怀疑了,再定罪。这样一种方式的背后观念,是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码,并不认为国家利益一定时时处处都在个人权利之上。虽说那阵儿的邓大人脑袋里没有“权利”的词汇,可类似的意思,却是有的。

说来,不少“洋鬼子”对刑案证据的态度,大体和邓大人的差不多。就是那会儿的英国人,也是这般。在刑案审判中,英国人不仅有法官,还有一窝陪审团。这些角色的基本任务,就是不断设置怀疑、排除怀疑,反复推进,将证据打破砂锅问到底。只要有点疑问,便不定罪。直到没有怀疑了,才把嫌疑人定为罪犯,打进大牢,或者送入阴间。

邓廷桢式的“追问证据”,没有流传开来。个中原因,蛮复杂。而且,有时的确难说这样追问证据就一定是不错的断案方式。社会太乱,犯罪丛生,邪恶之火难以抑制,便需要基本证据确凿即可定案的审判方式。打破砂锅问到底,是耽误工夫。但是,“追问证据”有时是有意义的,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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