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方法/赵兰振
一、玩忽职守罪的特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案件涉及面很广,凡是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都有发生玩忽职守案件的可能性。由于发案领域广,玩忽职守行为的内容不同,造成损失的形式不同,所以,不同类型的玩忽职守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一般的说,玩忽职守案件都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范围明确。玩忽职守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其行为必然和有关的人和事物发生某种联系。谁执行这项公务,怎样履行的职责,结果如何,都有第二者、第三者所见所闻。有些情况下虽然无其他人所见所闻,但必然有文字记载,易于查明。
(二)被告人的行为特点是严重违反他所担负的特定职责。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其特定的职责,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特定职责,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违反特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下列情况:
1、未履行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2、擅离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在所规定的时间、空间里,未经允许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未尽到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了职责,但是马虎草率,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力;
4、逾越职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得到有关人员的授权或委托而超出自己的特定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应当行使的职权。
(三)罪错交织,因果关系复杂。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不是由一个单一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其中有的是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但是,间接原因也在其中起一定的作用。即使是在单一原因造成一个危害后果的情况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也不同。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的则是由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有的是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致。因此犯罪行为和错误行为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
(四)玩忽职守犯罪与其他犯罪并存。从犯罪的因果关系上看,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贪污、盗窃、诈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二是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同一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既有玩忽职守犯罪,又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二、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查明责任人的特定职责范围,确认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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