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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案件侦查方法/赵兰振
一、报复陷害案件的特点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和作证人员打击报复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案案件具有下列特点:
(一)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
国家工作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报复陷害都是采取假公济私的手段,接工作之名,行报复之实。其行为特点是不正确的行驶自己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对被害人打击报复表现在多方面。如,经济上无理扣发工资、奖金;工作上刁难,随意调换工作,甚至剥夺工作的权利;在政治上进行陷害,拼凑、收集被害人的所谓错误材料,报送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多数都是公开进行。有的还限制一定范围进行所谓的“讨论”、“研究”,打着集体讨论的旗号,实现报复陷害的目的。从实施报复陷害行为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往往经历较长时间,有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因此,被告人明确,知情人多,案情易于查清。
(二)有多种书证
被害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报复陷害行为以及被害人收到报复陷害以后继续进行的控告等,都反映了报复陷害罪的起因、经过、手段和后果,是查明报复陷害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三)造成无形和有形的危害后果
报复陷害案件从发生到案件持续过程较长,一般都致使被害人患有或加重精神方面的疾病,损害身心健康,以致使引起被害人自杀及其他严重后果。
二、报复陷害案件的侦查方法
侦查报复陷害案件的基本任务是查明有无报复陷害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是否由报复陷害行为造成。侦查的方法是:
(一)深入调查,确认报复陷害的起因
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双方的亲属、同事、同学,曾经接待并处理过被害人控告、申诉、批评意见的有关人员。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害人什么时间对被告人进行过批评、控告、检举或查处过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出具过证明材料等。
2、被告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所提出的批评、控告、检举及其内容,怎样知道的,是否流露过不满,有无蓄意报复陷害的表示。如果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就不存在报复陷害的起因。
3、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在控告、检举、批评的前后有无明显的变化。在认定是否存在报复陷害起因的时候应当注意,无论被害人所提出的批评、控告、检举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正确,都不妨碍对有无报复陷害起因的认定。认为所提出的批评、控告、检举不正确,就不存在报复陷害起因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二)全面收集证据,证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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