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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王永刚(2)
(三)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具体问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实践中,虽然被告人认罪,但承认的罪名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书指控的是贪污罪,而被告人认为是职务侵占罪;还有,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并不悔罪,以上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我们认为,人的认识有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罪行,很可能先是承认犯罪事实,再认罪,然后可能是悔罪,承认犯罪事实不等于认罪,认罪不等于悔罪,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还要具备其他条件),但从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角度出发,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不宜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还有一类案件,例如在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一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故意伤害及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中,一旦当事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就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为由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混合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主,附带民事诉讼为辅的。只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等,同时,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关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等相关条件,应该仍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身轻伤害性质的赔偿案件,一般损害事实较为清楚,相应赔偿要求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简单明了,且证据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庭前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调解结案。既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部分亦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法官遇到上述情形可适用简易程序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是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只有二十天,若碰到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等情况,对刑事部分可先行判决。当然,适用简易程序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较清楚,但民事损害的事实较复杂,如交通肇事案件,其赔偿主体会涉及肇事者和车主以及车辆挂靠单位等,其中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有时挂靠单位因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等。就这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民事诉讼本身亦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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