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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王永刚(3)
  二、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对策
(一)彻底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追求效益的价值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个时代需要一个主题,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和效率。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实诉讼效率是不仅是人民法院当前所要追求的世纪工作主题之一,也是人民检察院所追求的的主题之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审判力量合理分配,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诉讼效率的内在价值可从中得以充分体现。因此,彻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胆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和水平,也是对 “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要求的积极响应。
(二)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弥补立法上的缺陷,灵活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法律专家认为,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简易程序不做详细规定,是因为“为体现简易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司法解释对一些问题不宜规定过细,否则不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处灵活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寻求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方法:对于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为判断标准,且不分罪名,以刑为限,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条件,也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在实践操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用,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审查工作,确保简易程序适用的准确性。如果简易程序适用不当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使案件在法、检两家之间流转反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在文书制作上适当的简化。审查报告应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审查报告证据部分怎么写,是先写言词证据还是先写实物证据,等等。我们认为,制作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应以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为基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各地可以进行研究和探索,不一定采取统一和固定的模式。对于简单、多发性案件,可以探索采用模板化的案件审查报告。案件审查报告中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应贯彻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即遵循先实物证据后言词证据的论证方式,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而强调实物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对于审查报告中有较为详细的证据摘录的,可以不制作阅卷笔录或者根据举证质证需要有重点地制作阅卷笔录。此外,制作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应注意与案件管理系统中相关规范的衔接。还有,关于制作出庭预案的问题,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关庭审程序可以简化,故无需一律要求制作举证提纲、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出庭公诉意见书,可以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特点制定简要的综合出庭预案。但对于案情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虽然认罪但证据较薄弱的案件等,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相关出庭预案。出庭预案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能够满足庭审需要即可。对于公诉意见书,应当积极探索,尝试进行适当的改革,以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庭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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