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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王永刚(4)
(四)加强法、检两家在简易程序适用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上法、检两家应当完全地协调一致。任何一方的不配合都会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成为一纸空谈。我们从调查中得知,不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法、检两家对法律适用理解不一致进而互相扯皮造成最终没能予以适用。因此,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法、检两家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沟通,达成共识,为日后共同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加强调研,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工作的指导力度。由于我国简易程序模式单一,规定相对较为粗糙,简易程序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和推广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功能与效用的同时,不断开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的新局面。
(六)避免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相分离。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仍要派员出庭,所以说采取何种办案及出庭模式直接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实践中,不少基层检察院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或者专门办案人员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这一做法有利于办案人员熟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和操作程序,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因而可以作为一种形式加以推广。但是我们认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所有简易案件并不都适宜采取办案人员和出庭人员相分离的做法。公诉部门办案要讲究亲历性,出庭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具体审查案件,不熟悉案情,一旦被告人对案件细节提出辩解或提出有关具体问题时,可能就造成没有办理此案的出庭人员无法答辩的情形,甚至可能造成错案,而案件承办人员只做书面工作不出庭也不利于公诉人的培养,故应避免简易程序出庭人员和办案人员完全分离的做法。
  三、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就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司法实践中运用多年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予以归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上解决了过去长时间存留的问题,但是于简易程序新规则中的新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庭审方式的简化问题、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诉讼监督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实践中探索发展,不断的探索,才能不断的完善,才能在公平正义与高效结案之间寻找出一条快速便捷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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