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程序研究/王永刚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也日趋多样化,在现有的法定起诉与轻罪不起诉之间因缺乏递进的中间层而难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中国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在特殊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以有效形成梯度有序的案件分流结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节,在维护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关键词】当事人和解 刑事和解 以钱买刑 司法精神 和解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当事人和解程序”)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编第二章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和解制度,即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新内容是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确认,同时也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统一和完善。该程序的确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和解制度的概念
当事人和解制度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对于刑事和解的概念有多种说法,综合来说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直接面对面协商,或者在调停人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犯罪行为自愿真诚悔悟,赔礼道歉并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使被害人得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补偿,同时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司法机关审查后,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给予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当事人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当事人和解制度在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为,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比较严格。
1. 当事人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所谓真诚悔罪,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上完全出于本人意愿,对于犯罪行为真诚悔过;客观上表现为认罪态度良好、真诚的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即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完全出于意思自治,不受外力的干扰、胁迫。公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应当严格把握审查,否则将影响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