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程序研究/王永刚(2)
2. 当事人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见,“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我国刑诉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发生于公民私人之间,往往因生活琐事所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往往相对较小。另外,该种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如适用传统的公检法程序,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更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所以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控制在“因民间纠纷引起”案件大前提范围内是合理的设定。(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的渎职犯罪案件,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所以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三、当事人和解制度的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1.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启动。启动方式一是自行启动,即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代为提出,即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的告知,即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但双方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2.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机关均可成为刑事和解的受理主体;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司法机关将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的审查。此外,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否往往也是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3. 当事人和解。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也就是由司法机关指导双方当事人将和解的内容制作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并由司法机关审查当事人和解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之上由司法机关最终确定协议的效力。刑事和解区分于民事和解的主要体现:民事和解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民事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生效;而刑事和解程序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与主持,经司法机关确认效力后才能最终生效。
4. 监督。司法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赔偿和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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