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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案件质量把关制度的实践与探索/姚奎彦(2)


二、改革院、庭长监督的关键是变“审批决定”为“审核把关”

一是科学设置层级监督权限。天津二中院将院、庭长的层级监督权限细分为个案审核监督权与合议指导监督权。在个案审核监督方面,首先明确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只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咨询权,没有决定权。在对合议庭呈报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的过程中,如果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建议合议庭复议,但无权以审批形式改变合议庭意见。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时也仅限一次,且记录入卷备查。庭长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请院长审核后提交审委会讨论或提交本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讨论结果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也仅为咨询参考意见,合议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其次,细化了所审核案件的重点类型,包括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二审拟发回改判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拟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抗诉的刑事案件、拟宣告无罪的案件等。再次,明确了层级监督程序,院、庭长提出审核意见前,必须审阅案卷、听取合议庭意见,必要时还应调取查看庭审录像。这一机制不仅将院、庭长的监督方式由“审批决定”变为“审核把关”,同时也将院、庭长对争议案件的监督过程置于更加透明开放的视野之下,促进了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的双向制约,有效实现了保证案件质量与防范违法干预的有机统一。在合议指导方面,院、庭长通过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合议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议庭在庭前是否准备庭审提纲、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合议,是否违反本院合议规范等等。

二是建立审判权力运行过程检视机制。切实落实合议制也要注重发挥院、庭长的层级监督作用,而实现层级监督预期效果的重要途径是,如何使合议庭审判权力运行处于开放状态,以实现对合议庭审判活动的可视、可检、可控。为此,我们建立了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的专项评查和抽查工作机制。即: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使“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重点合议活动更加透明,法官履职过程由封闭变为开放,审判委员会委员和院、庭长随时可以调取音视频、电子文档等资料,进行合议专项评查、庭审随机抽查和文书评查。还建立了合议评查定期通报制度,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有效促进了合议庭“充分议、全面议、真实议”。其中,合议评查每季度一次,根据各庭案件数量,按20%比例抽查。重点检查评议步骤、评议对象、评议方法。为了解决“合而不审”的问题,防止庭审活动形式化,每周对庭审活动进行一次随机抽查,由院长、审委会委员、业务庭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委员会,现场随机调取庭审录像,现场观摩录像、评议打分、确定等次。文书评查由专职部门每月评查与院、庭长抽查相结合,重点评查文书说理性是否充分。通过打造合议庭审判权力运行过程检视机制,使审判权力运行过程处于可视、可检、可控的开放状态,院、庭长的层级监督职能能够有效介入合议庭权力运行过程,通过合理控权的方式而非个案参与的方式,使得庭审“走过场”、评议“走形式”、文书说理不充分、甚至合议庭“暗箱操作”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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