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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案件质量把关制度的实践与探索/姚奎彦(3)


三、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的核心在于“合理行权”

按照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委会是案件所在法院最高一级审判组织,承担着审判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监督下级审判组织的重要职能。由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权责不够明确,审委会常常被冠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而广受诟病。但审判实践中,因审委会讨论而导致差错案件的现象极为少见。因此,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强审委会工作机制的合理性。

近几年来,天津二中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一是由“判审分离”向“判审融合”转变。在审委会的职责中,行使审判权仍为最主要的法定职责。因此,我们高效利用庭审同步录像、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电子档案、法律法规信息综合系统等手段,为审委会委员查明案件来龙去脉提供了便利,保障了审委会委员在听汇报前充分了解案情。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与院、庭长分歧较大的案件,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回答委员的询问。二是由“有权无责”向“权责一致”转变。我们首先明确了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必须自主发表意见的原则,防止出现“简单附议”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委会委员的审判责任形式。具体规定了审委会委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委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委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汇报人汇报案件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审委会错误判断的,汇报人要承担责任。三是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审委会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除总结审判经验以外,还包括审判制度的修订完善和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推动。审委会委员们在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针对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完善审判制度,且必须交审委会讨论通过。审委会是院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和文书评查的最高领导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的重大决定必须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例如:评查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以及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审监庭针对相关审判庭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查,复查后提出书面复查意见需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原审判庭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审委会申辩。

总之,改革案件质量把关制度要以“去行政化”为核心,但必须着眼于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和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现状,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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