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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标管理/高宏道(12)
除上述25种的分类方法外,还可以从业务性质来分,如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四)制度的特点。
除去上面已谈到的之外,制度还有以下一些特点。
1、强制性。
制度必须依法制定,在这个前提下,许多制度是单方面的行为,即,制定制度的一方不需要和执行制度的一方进行平等协商。例如,我们调到一个新单位参加工作,自然要服从那里的制度。不可能由这个单位和我们商量制度是否满意。这与民法关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制定制度时,执行方的利益是通过法律来保证的,即制度必须合法。除此而外,无论在制定制度还是在执行制度时,都不必和执行方平等协商。至于征求意见,那属于民主管理和广泛咨询的范围,并不是平等协商关系。
个别制度,在产生时要协商,如“生活区卫生公约”,
属于道德规范类,协商也是为了便于执行,并不是要每一个执行人都得同意才能成立。
制度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必须执行”方面。反过来说,不执行制度,就要受到惩处。
制度强制性的第三个方面是,有时并没有客观标准。制度只是规定了一种习惯性的作法。在另外的单位,完全可以采取另外的作法。很难说你的对还是他的对。但,在一个单位只能有一种作法,否则就乱了套。这也是能为人们理解和接受的。比如,我们前不久规定了,分管厂长有权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批准资金的支付,就是我厂的规定。有的单位就不是这样,有的总会批,有的由总经批,有的由管经营的副厂长批。
没有客观的标准,可是要求按制度办,这也是强制性。
2、制度要符合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尤其是自然科学已经证明的规律,是必须遵守的。
3、可操作性。
制度是要执行的。所以制度的内容必须可以操作,不能太抽象,没有明确的度量方法。尽量不用“努力”、“积极”、“及时”一类不便度量的词汇。
4、制度的完整性。
制度中,常处理的各种具体情况,都要无一遗漏。如,主体方面,即由谁来作或不作,这个“谁”必须把可能涉及到的人都列入到制度中。那些不属制度管的,也要明确指出。在程序方面,有几种可能,也要一种一种说清楚。在纵向的顺序上不能缺少环节。在发生例外时怎么办,也要有规定。在数字上,常写,“×××以上,” “×××以下”还要注明:“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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