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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标管理/高宏道(13)
对制度中不便列出的,但必须照办的规定也要注明“依照×××的规定办理”。实在繁复的才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过这不是一个好办法。为了负责任,最好明确这个“有关规定”,已公布的有哪些。至少起草人要心中有数。不能以此为托辞,含混过去就完事。
5、唯一性。
一项制度规定处理某事的办法,必须是唯一的办法。不能这个制度这样规定,那个制度又那样规定。所以有时在制度中写入“凡与本制度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但也不能把这句话当作托辞。在发现有抵触时,应该责成有关单位修订制度。
另外,权威较低的单位,也不能随便用这句话否定其他的制度。否定自己以前制定的制度是可以的。如写入:“此前本部门颁发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6、正面论述。
制度大都采用正面论述的方法。少用否定语气。要用书面语言,不用口语。不采用比喻,歇后语、俚语等方式。如,最近看到某厂的一个关于处理回扣的规定,其中写到不准加价购货收取回扣时说:“不准猪八戒啃猪蹄,自吃自”就是不适当的。
7、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8、制度有明确的生效时间。
除注明自何日起执行外,有时还解释以前的事怎么办,这叫上溯。
9、常采用条款的形式。
有时为了层次清楚,还分有章、节,但条款常是从第一条直至最末一条连续排列。也可以每章或节单设条款的序号。
(五)程序。
1、授意。
撰写制度,如前述是单方的行为,单方的意思先要由主管来确定。具体工作中,有时上级主管,如分管厂长要求所属职能部门拟写一项制度,他就先告知写制度的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还有时,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立制度的动议,或者直接拿出制度的草稿,这时实际上还是按照上级总的授意去办的。
2、撰写。
撰稿人要领会上级意图,要明了制度规定将要调整的关系,要明了制度一出台就会产生的后果,包括对友邻单位带来的责、权、利的影响,工作量的影响,甚至作息时间的影响。要明了以往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新发生了什么情况,总之,要掌握前面叙述的那些特点。
3、会商和会签。
撰写的制度如果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权限,要进行会商。会商之前,要将草稿提前交给各有关单位,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起草的意图,会商的时间。在取得各方一致的意见时,要会签,即,采取书面会签的办法,把同意此制度的意见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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