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涉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陈华杰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华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就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修正案(八)关于涉黑犯罪的修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准和罪状更加明确,严密了法网,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需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然而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习惯于运动式打黑、通过设置指标等方式推动工作、打破刑事司法体制搞流水作业、以打黑名义大量没收财产、对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升格处理、法律适用上受内部标准影响等问题。
一、打黑工作从运动回归常规化
打黑的正当性、正义性、必要性不言而喻。我们打黑工作中,应该将目的(任务、目标、动机等)的正义性与手段(方式、方法、程序等)的正义性区分开来,避免为追求正当的目的忽视程序正义。要从根本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除集中优势兵力打击外,还要把警力更多地放在一线,消除一些灰色地带,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链条,并防止黑恶势力反弹。同时,法检公各家都要始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有罪,侦诉机关不能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对案件做终局定性、渲染有罪倾向。
二、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公正的司法对于中国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至为重要,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司法程序进行异化。司法机关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权,就是讲政治,就是服务大局。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在侦查阶段不能搞各家联合办案、法检提前介入。在审判阶段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做终局性表态。在审判阶段,下级法院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一般也不能要求下级法院就案件汇报、内审,在法律适用上也应尽量少请示,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可以逐级请示。要切实防止和避免在办案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变成流水作业,把二审终审制变为一审终审。
三、强调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强调严格依法打黑,并不是要和打黑唱反调,而恰恰是为了保障打黑除恶的顺利进行,捍卫打黑除恶的法治成果。因此在办理涉黑犯罪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要格外强调证据意识,围绕刑法规定的“四个特征”来收集证据,特别要重视收集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把客观证据作为证据之王;同时,要强调程序意识,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不能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法院要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以证据证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节或情势变更的轻重作为最终确定判项的调节;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明标准,应当统一,不能为判涉黑犯罪而对其他个罪、轻罪降低标准;不能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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