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涉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陈华杰(2)
四、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严肃性和程序性,是裁判的惟一准绳。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制定联签的指导意见、法院独家制定的指导意见、地方制定的指导意见属内部指导意见,都是暂时、过渡、参考性的,都不能与现行刑法、司法解释明显相抵触,也不具法律强制力。同级法院的先例判决及上级法院的改判、批复和公布的案例对同类案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先例参照不属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没有法律强制力。好的判决既要讲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讲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判决时要酌情考虑到民愤、舆论、形势、政策以及与时俱进的成分,使案件处理后能保持社会安定稳定,但不能以政策去替代法律。
五、正确区分各类组织成员
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为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座谈会纪要》,对各类组织成员进行了界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在实践中要认真仔细区分各类组织成员,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不能太广太滥,防止扩大打击面。在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还要注意区分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所有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应负最重的责任。主观上并无参加意图,因被纠集、雇佣、收买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涉黑罪名定罪处罚,按照所犯个罪定罪即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威逼参加,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仍然到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未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应认定为组织成员。
六、涉黑犯罪要依法区别对待
我们强调要严厉打击涉黑犯罪,也就是“从严”,但不能脱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一是“从严”必须是在法定范围内的从重,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而加重处罚。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不能因为“从严”而不予以考虑。只是考虑到犯罪人的罪行,在具备法定必须“从轻、减轻”情节时,从轻、减轻的幅度可以比平时小一些;在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时,可不予从轻、减轻处理。三是在具备法定的应当从重的情节时,从重处罚幅度要大一些,但绝不能升格处理;在具备法定的可以从重的情节时,一般可予从重处罚。四是应注意从重处罚的幅度。罪行有轻重之分,从重的处罚幅度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不论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一概从重,也不能一概顶格处理,即不能一律判处该量刑幅度内的最高刑罚。更不能为了彰显打黑决心,就以个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对组织、领导者“升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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