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涉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陈华杰(3)
七、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在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确保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涉黑犯罪财物、收益不能简单等同于涉黑犯罪分子的财产,应当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来的,要和犯罪分子本人合法财产区分开。犯罪分子为了隐匿、“漂白”犯罪所得,往往会通过合伙、入股、并购等方式,将非法所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相互混合,也要区分开。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情况,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一并审查。
八、完善涉黑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是法律规范应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避免使用政治术语或者文学语言。刑法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表述中使用了“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这些语言边界模糊,情绪倾向明显,模糊了法律规范的边界,建议今后以立法或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规范和明确。二是增加从宽内容。刑法294条第1款涉及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类人员。笔者认为,被胁迫参加的人可以通过总则关于胁迫犯的规定解决,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退出、且没有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他们体现刑法的宽大处理更符合形势政策和刑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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