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探析/肖乐新(3)
转分包人诉讼程序权利保障问题
发包人与转分包人同为被告下的案件审理,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和“两险”承保人较为相似,都需要在一个诉讼中处理多个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复杂性的最突出表现,在于多个诉讼主体特别是多个被告之间时而结盟时而对抗的关系,导致诉讼利益错综复杂,并由此衍生较为复杂的诉讼程序权利保障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合并处理商业三者险纠纷的程序中,应当“高度重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的实体权利,并“特别注意”保障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权利,使其合法权益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笔者认为,比较而言,被保险人(侵权人)的程序保障似乎更加紧迫。因为,后者的被告地位与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其与同为被告的商业保险人的诉讼对抗意识。而且“两险”表面上的双保险屏障也会强化其“东方不亮西方亮”的诉讼心理,并对其程序权利行使产生消极影响。同理,在发包人与转分包人同为被告的案件审理中,转分包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应当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
与侵权人(被保险人)不同的是,转分包人虽为被告,但其对发包人的合同权利由实际施工人代为行使。因发包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其基于合同对转分包人的抗辩,均可向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故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权利,一般无需额外提示。但转分包人则不同,由于诉讼非其启动,合同权利也被债权人代位行使,加之自身的被告身份,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转分包人在诉讼中的被动角色,削弱了其合同权利意识,并对其诉讼程序权利的行使产生消极影响。而在实际施工人非合同当事人的语境下,其诉讼能力如举证、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抗辩等方面的先天不足也体现出来,并影响其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等代位权要件的主张。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对转分包人的程序权利给予更多关注。在对实际施工人主张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官应加强法律释明来唤醒转分包人的“准原告”程序权利意识,使其能“结盟”实际施工人行使举证和抗辩等权利来对抗发包人,以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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