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击落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性/尹生
日前军事专家张召忠表示,只要美国侦察机胆敢进入中国领空,我国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将其击落,但民用航空器也可能被用于侦察,这种飞机可以击落吗?实践中,民用航空器被滥用于侦察、恐怖袭击和贩毒等活动的事例屡见不鲜。冷战期间,前苏联曾于1978年和1983年两次击落有间谍嫌疑的韩国客机;“9·11”事件中,民用航空器被当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后各国纷纷表态要击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民用航空器;哥伦比亚、秘鲁和巴西等国有拦截、击落贩毒嫌疑飞机的长期实践。如果是本国民用航空器被击落,只需符合国内法和人权法的要求就行了,但如果击落的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击落国必须寻找国际法上的依据。本文将澄清极端情形下击落外国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击落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击落行为明显违反现代国际法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民用航空器,一般认为用于商业运营的定期班机和其他有合理飞行计划的非国家航空器是民用航空器,服务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的飞机被称为国家航空器。击落民用航空器明显违反现代国际法,主要理由有三:
首先,击落行为违反了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不得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这无疑包括了国际关系中一国击落他国的民用航空器。
其次,击落行为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原则性规定。1984年通过的公约第3条修正案规定“所有缔约国认识到:每一国家不得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需拦截,以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为限;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用途,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对该航空器发出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修正案于1984年5月10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上获得全体一致通过,截至2013年5月15日已有143个缔约国,“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正在演化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最后,击落行为违背了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不得克减的规定。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它被载入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截至2013年1月13日,该公约已有167个缔约国。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中,将生命权称为“最高权利”,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依据该公约第4条的规定,生命权也不得加以克减。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得任意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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