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击落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性/尹生(2)
击落行为不法性被解除的情形
迄今国际法仅规定了不得击落民用航空器,却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击落以及怎样击落民用航空器。不过,相关规定是有的。根据现代国际法,在下列情形下击落行为的不法性可以被解除:
一、自卫。《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一般认为,武力自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武力攻击的存在、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实施自卫的国家或集团必须及时向安理会报告。传统观点认为,国家自卫的前提是其他国家正在对该国实施武力攻击,武力攻击的实施者限于国家。外国民用航空器被滥用于侦察等活动能否算作武力攻击是有疑问的。不过,自卫理论正在发展中,预防性自卫受到越来越多主权国家的支持。
二、危难。危难情形下可以解除国际不法行为的不法性是早已确立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4条第1款规定:“如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无论是灾难性的机械故障、机组人员无能,还是民用航空器被滥用,只要飞行中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对地面上的人的生命造成迫切的现实危险,且别无其他解救办法,地面国即可击落之。不过,危难不适用于可能造成类似或更大灾难的行为。
三、危急情况。国际法院认定,国际习惯法中的确存在危急情况免责规则。《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第1款规定:“一国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解除不遵守该国某项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除非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而且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作为所负义务对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
飞行于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被滥用于侦察无疑严重威胁了地面国的基本利益,但民用航空器毕竟不同于军用侦察机,和平时期击落必须符合上述解除条件之一才行。特别是击落大型客机不同于击落民用的私人飞机或货机,因为涉及大量无辜乘客生命之剥夺,击落它则更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很难排除其不法性。上述抗辩为国家自身面临重大危险无法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但又不愿背离整个国际法律制度时提供了一个自然减压机制,既维护了国际法整体的权威和效力,又解决了现实社会千变万化的特殊问题。
极端情形下击落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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