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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湖南通讯版许霆案无罪的真相/肖佑良(3)
  
  张某冒用他人SIM卡的行为,七个月产生了巨额的上网费用,张某应当承担多少呢?中联重科这张遗失的SIM卡是包月卡,其正常使用资费仅10元/月,信用额度为20元,超过30元可自动停机,而且该卡约定按月结算。在长达七个月时间里,中联重科和张某都没有得到中国移动公司的提醒,也没有自动停机,让人对湖南长沙中国移动的做法感到不可思议,对于中联重科融资销售的塔机GPS定位信号异常,连续六个月缴纳巨额费用没有人发现同样匪夷所思,其中管理混乱可见一斑。
  
  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工信部同时规定:电信企业在用户包月使用的流量达15G或资费达500元时有停机封顶的义务。工信部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7条也有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置异常高额通信费用提醒值,用户当月累计通信费用超过该提醒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可见,本案中长沙中国移动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和部门规章,应对张某的冒用他人SIM卡上网造成巨额上网费用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贪小便宜,其行为不道德、不光彩,应受到批评教育,同时在经济上也应承担次要责任。长沙中国移动在众多媒体关注下,主动提出只收取张某3500元的上网费用,这种积极回应的行为,既符合大众的期望,又遵守了部门规章制度,是一个成熟企业应具有的素质。
  
  总之,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此案,决定对此案作不起诉处理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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