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仅致本人重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夏伟(2)
2.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司法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限缩解释,是指缩小法律条文之文义,使之局限于核心意图,以正确阐释法律条文真实合理含义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之一为“死亡一人”以上并负主要责任,按照该条文文字本身的文义,“人”包括本人和他人,但很显然此处应进行限缩解释,此处的人不能包含本人,因为如果本人已死亡,再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既无法律上的必要,也没有实际意义。法律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完整体系,各个法律条文所在位置及与前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依此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探明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这种解释方法即为体系解释。从刑法的体系解释来看,同一法条或关联法条中相同文字的内涵与外延应当是一致的。前述条款中同时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此处“死亡一人”与“重伤三人”并列,对两处的“人”就应当做相同解释,“死亡一人”和“重伤三人”都不包含本人。同理,该法条第二款中的酒后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也不应当包含本人。
3.对过失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即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酒后驾车致本人重伤的人,由于其对他人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而本人又在事件中受到了惨痛的教训,往往成为人们的同情对象,将其定罪,有违常情常理。且过失致人重伤罪需致他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若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致本人重伤就构成犯罪,将产生罪与罚的不平衡,有失公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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