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卢海君(2)
确实,在丹麦(《版权法》第50条至第52条[5]、芬兰(《版权法》第26条[6])、冰岛(《版权法》第15a条[7])、挪威(《版权法》第 36条[8])、瑞典(《版权法》第3a章[9])等北欧国家的版权法中和俄罗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存在延伸性集体许可(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10]的做法。然而,其通常都是在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之下存在的,而且,其成立还有其他诸多条件的限制。例如,瑞典《版权法》第42a[11]是延伸性集体许可的一般条款,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42b~42f条中所涉及的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特殊情形下(inaspecific manner)[12]作品的利用,此时,使用者已经同代表此类作品领域的相当数量的(a substantial number of)[13]瑞典作者的权利人组织就该类作品的利用缔结了协议。延伸性集体许可赋予使用者对上述协议中所涉及的作品类型进行利用的权利,尽管那些作品的作者并没有被这个权利人组织所代表。
欲根据第42c条对作品进行利用,上述协议必须是同以组织体的形式开展教育活动的主体缔结的。
当作品是根据第42e条的规定情形被利用时,作者有权获取酬金。
当作品是根据第42b条至42d条或第42f条被利用时,下列规定适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有关作品利用的条件适用。在协议所规定的酬金和除酬金之外来自于权利人组织的其他利益方面,作者应当与权利人组织的会员一样被同等对待。在不减损上述规定的前提之下,作者始终有权就作品的利用获取酬金,只要其在作品被利用之年起三年内提出其酬金请求。酬金的主张可以仅针对权利人组织提起。
仅有缔约权利人组织有权对根据第42f条利用作品的使用者提出酬金请求权。所有这些主张应同时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延伸性集体许可有下列特征:(1)延伸性集体许可仅发生在特定情形中;(2)权利人组织须具有广泛代表性;(3)就同类作品的利用已经缔结了协议;(4)非会员须得到如同会员般的同等待遇;(5)通常情况下,作者有权针对作品的利用主张酬金请求;(6)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机制。在其他北欧国家的版权法中,有关延伸性集体许可的内涵、外延、条件、效果的法律规定大同小异。
俄罗斯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延伸性许可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一方面要求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是通过专门的国家委托的集体管理组织,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管理的范围必须是俄罗斯《民法典》第1244条直接指定的限制范围。俄罗斯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延伸集体管理组织首先要有国家的授权;(2)延伸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行使未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人的权利,并为他们收取报酬;(3)延伸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范围限于法律的规定;(4)在一定条件下,未与延伸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权利人有权拒绝受领使用费,否认其许可行为;(5)受托组织必须采取合理的和足够的措施允许其他权利人加入该组织;(6)受托组织在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监督下工作,其章程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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