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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卢海君(5)
  质疑四:从运行效果[31]看该制度具有不合理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所设计的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制度遭到诸多诟病,尤其是激起了音乐界的强烈不满。[32]该制度被指绑架了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将会“被代表”[33]。这种“被代表”的效应在过度行政化和垄断化的著作权制度运行环境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首先,在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运行环境之下,具有延伸性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不利于保护非会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诚然,在网络版权时代,作品的传播范围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海量作品的存在和海量的使用需求尤其是孤儿作品的大量存在凸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必要性。然而,欠缺正当权源基础[34] 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却不能恰当解决此种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语境下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极有可能损害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缺乏透明和公开机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中,非会员权利人无从得知其著作权的真实使用情况和集体管理组织的真实收费情况。在处于垄断地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前,作者是弱势群体,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涉以全面调查和了解这些信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之下,相对于会员权利人而言,非会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被侵犯。另外,如果监管不力,某些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很可能相互串通,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较低的使用价格,双双获利,而真正的权利人却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在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运行环境之下,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利于科技文化的进步。著作权制度是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来达到促进社会科技文化进步的目的的。如上所述,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语境中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效果必然不佳,非会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著作权的激励机制必然失灵,进而,著作权制度促进科技文化进步的目的将不能够圆满实现。况且,如上所述,有些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愿意将作品直接投放公共领域,让公众自由使用。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在不征求作者意见的情况下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就背离了作者的初衷,本来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却被强制性地披上私权的外衣,公共利益的蛋糕必然缩小。
  结语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历史缘由、自身性质、权力来源还是运行效果上考量,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语境下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目前尚不合时宜。虽然它可以为孤儿作品的利用提供一定便利,但是与它在现有制度生态环境中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相比,还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语境下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该缓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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