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的法律特征/高宏道(6)
2、合同监管
《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这条规定虽然提到了政府的监管问题,但是限于部门规章的权限,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但是,当前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3、防止权力的滥用
当前要注意防止电网经营企业在购电活动中由垄断地位造成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损失赔偿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并网的有关问题:“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对此应该有如下的理解:
①、对“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是提倡的态度,不是强制性规定。现在,有的合同违反了这个规定。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得拒绝接受。现在,有的合同没有保证发电企业入网的权利。③、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约束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生产企业。现在,有的合同只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的要求,没有规定对电网经营企业的要求。④、签定并网协议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现在,有的合同没有真正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协商一致也缺乏实质性的诚意。⑤、 规定了协议签定中的争议的解决部门和权力。部门是“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权力是“协调”和“决定”。在实际操作上,签定协议时,权力部门很少发挥自己的法定作用。
这一规定应该得到准确全面的执行。
4、逐步完善游戏规则。
厂网分开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详尽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章还比较缺乏。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都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符合国情的规则。在完善前,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和合同法的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利益的不均衡,防止合同签定和履行的不当给社会财富、国家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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