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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中国法适用/杨立新
  编者按:经过两年的筹备,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学专家将于2013年9月14日在中国哈尔滨隆重集会,宣告学会成立,并举行第一届学术研讨会。这是世界侵权法学者的盛会,也是世界私法学界学者的盛会。黑龙江大学作为会议承办方,热烈祝贺世界侵权法学会成立,并祝贺第一届世界侵权法学术研讨会取得成功。经参加本次会议的两位中国法报告人的同意,现将他们撰写的《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中国法适用》的中国专家报告予以刊发,供大家交流研讨。

  案例一:刹车片故障产品责任案
  (一)虚拟的简要案情
  X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自行车。2011年,X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使用其经过测试后发现比传统材料更便宜、更耐用且总体而言更有效的新材料来生产刹车片。该公司知道在特别情况(温度、地面湿度、油污等)同时具备时,新刹车片材料可能存在突然失灵的微小风险,但是该公司认为此种风险最终发生仅仅很有可能而且是非常罕见的,比起新材料的一般优点此种风险并不重要。在该公司所有采用了新刹车片的自行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都用小字体对失灵的可能性做了说明。A购买了一辆这种自行车,成为因为新刹车片故障发生事故受伤的少数人之一。A的自行车也损坏了。一位行人B也因为同一事故受伤。
  (二)中国法对本案受害人的救济方法
  X有限责任公司对A和B承担何种责任,与A和B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加以救济有关。首先需明晰案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了更好地介绍中国法的处理方案,我们为上述案例增加一个销售者Z。作为生产者的X与作为销售者的Z之间存在一个供应关系,可能是买卖亦可能是委托关系。Z与作为消费者的A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A与作为不特定第三人的B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1.消费者A的中国法救济方法
  (1)救济路径一
  作为与Z之间存在特别法律关系的A来说,可以基于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救济。中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Z依照加害给付责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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