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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中国法适用/杨立新(18)



注释:
[1]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239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4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72-373页。
[3]参见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页。
[4]参见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5]前引[2]王利明书,第248页以下;前引[2]张新宝书,第250-252页;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3-305页。
[6]参见前引[2]程啸书,第390-391页。
[7]参见前引[2]张新宝书,第250页。
[8]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
[9]参见前引[1]。
[10]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52页。
[11]参见前引[2]张新宝书,第253页。
[12]参见前引[2]张新宝书,第252-253页。
[13]参见王利明等:《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24页。
[14]参见梁慧星:《消费者法及其完善》,载《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第21期。
[15]参见杨立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论》,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16]参见前引[15]。
[17]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388-389页。
[18]参见杨立新、岳业鹏:《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齐二药”案的再思考及〈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解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
[19]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388页。
[20]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417页。
[2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2]作为一种用语习惯,中国法上对于机构型民事主体使用“单位”这一表述,实质上也是民法上的“人”。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24]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月旦民商法》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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