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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中国法适用/杨立新(2)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于A的损害是人身损害,为固有利益损害,因此,依照本条规定,A既可以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A 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
  此种救济模式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关系。由于A与X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中国法,不能依照违约损害赔偿请求X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救济路径二
  对于消费者A来说,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请求销售者Z或生产者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请求权针对销售者Z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2条和第 43条。当请求权针对生产者X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第43条。《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A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请求赔偿范围包括在事故中其受到的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对于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自行车,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的解释,也包括在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1]
  2.不特定第三人B的中国法救济方法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B可以直接向X提起产品责任之诉进行索赔。当然还有另一种救济方法,即B直接向A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A可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进行免责抗辩。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追加X为被告,X与A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法院可直接判决X作为最终责任人承担产品责任;或基于过错侵权的判断标准,驳回B对A的诉讼请求,B可另行起诉X。
  不过,仍然是以第一种方法救济B的损害更为方便和稳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人并非单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者,而是“他人”。B作为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他人”范围,可以直接起诉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三)中国法适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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