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王文军(6)
如果这种担心是必要的,那么,进一步的探讨须从继续性供给合同的“继续性”上入手,厘清其“继续性”从何而来。如前所述,继续性供给合同涉及的是通常并不引起继续性债务关系发生的买卖合同或制作物供给合同,不过,由于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连续供给,买卖合同或制造物供给合同中个别一时性的给付就呈现出随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增加的连续状态。由是观之,继续性供给合同的“继续性”特征是由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不同,在继续性供给合同,时间要素仅关系当事人法律上的拘束力,并不针对给付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受到全部给付时间的拘束,使利益状态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相当,因此将其纳入继续性合同。[21]不难看出,在继续性供给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至关重要。当事人用一定的给付时间约束双方,如果不在这段期间内持续地供给,即使实际交付了约定的供给数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不能实现,这就是“个别供给的标的在时间关联上较为特殊”之所指。所以,给付范围自始可预估的订阅报纸合同、订购牛奶合同,由于其合同目的在于一定期间内不断增加的持续给付,自应归于继续性供给合同。
以上是就概念本身在逻辑上所作的分析。就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分类的实效而言,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对继续性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因之前某一期次对方不支付价金的行为,能否拒绝现在或者将来期次的给付?如果有某一期次不履行,能否解除合同的全部?关于已经履行的给付,在解除合同后是否不必负返还等清算义务?对这些问题,如果在类似订阅报纸、订阅牛奶的合同中必须给予肯定的回答,那么将其归于继续性供给合同就是正当的。笔者正是认为上述问题均应肯定回答,故而坚持定期且各供给范围自始确定的连续供给亦为继续性供给合同。
(三)电、水、气供应合同及其与继续性供给合同的关系
在电、水、气供应合同以及电话合同中,情况与上述继续性供给合同略有不同。德国学者Medicus指出:在这种合同中,除交付由消费者受取的数量之外,供给企业还处于随时准备交付的状态之下,换言之,即使现在没有任何消费,该企业也在给付。在价格表中,这种双重给付一方面反映在单纯因处于给付状态而收取的基本费用之中,另一方面则反映在所受取的数量单位的价款之中。[22]有学者对此表示赞同,[23]但另有学者反对,认为供给企业随时准备交付的状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给付,而是供给企业的一种工作状态,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构成,除了所受取的数量单位的价款之外,并不是这种单纯因处于给付状态而收取的基本费用,而是供给企业把生产成本分摊给消费者而形成的费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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