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判词中的说理论证/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吏学指南》云:“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判而成文称为“判牍”,其文词称为“判词”。古时为官,少不了判案司法。拍案司法就要起草判词,这是与功名攸关的实用之学,为官的基本功夫。若是实在写不好判词,就只好借重师爷,反正不能案子审完装聋作哑了事。师爷者,懂得刑名律例之读书人也,学名是“幕宾”或“幕客”。
古时判词似无程式要求,但功能特定,总要将官员的判断形诸文墨。古人下判,舞文弄墨,有时过重言辞文笔,读来满眼花团锦簇,让人目迷五色。不过,也有不少判词重在将道理讲清楚、说明白,今之所谓“说理论证”者也。古人判决案件如何说理论证,令人好奇。我们不妨取样若干,近距离观察一番,也许对于我们当下的判决书说理论证有所启发也未可知。
揭示裁判者的心证形成过程
裁判者心证的形成,建立在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判决书对于证据和事实,不应简单加以罗列而不揭示这些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所谓“说理论证”,应当以证据为依据加以推论,从而形成认定的事实。易言之,判决之说理论证,表现为对于裁判者心证形成过程的阐述。
清初名臣于成龙曾审理一起“强奸”案件,于成龙审理认为此案实为“通奸”,乃写成一判牍,对自己的判断细加剖析,进行论证。此案之案情是:孙祥祥之女孙桂宝与孙和顺通奸。孙和顺是开绸缎铺的,自然是有些钱财,故能每月补贴孙桂宝二十贯钱。孙祥祥贪图钱财,便眼睁眼闭佯装不知。不料一来二去孙桂宝怀上身孕,分娩在即,再装聋作哑已不可能,不能不出面解决。先寻孙和顺私了,只因要价太高,协商不成,遂以孙桂宝名义一状告到官府,通奸说成强奸。于成龙“细阅来禀”,认为“甚有可疑”,遂就依判断作出论证,论证中将自己认为此案可疑之处一一摆出,晾出自己建立在这些可疑之处的心证过程。
于成龙认为此案有四大疑点,判词针对状词而论证曰:“尔既于去岁五月内被对门绸肆之孙和顺强奸,何不即行报官请究,而迟至今日。即曰为保全颜面计,不愿伸张,然尔必告之尔父母,尔父母又何以亦绝无一言。然尔自被强奸后,与孙和顺仍朝夕相见,是否有何种表示?且孙和顺既敢强奸于当初,又何以不续奸于事后,此可疑者一”。这里的“尔”(你)指称的是告状人孙桂宝。文中提到的疑问是既然孙桂宝在去年五月已遭强奸,当时却不向官府告状,迟至现在才来告状,便有些可疑。当然,告状人自己所称是为了保留颜面而不愿声张,也有道理,但是,总要跟父母提及吧,怎么父母竟然也不发一言呢?孙桂宝此后还和孙和顺朝夕见面,孙和顺当初既然敢强奸,后来并无续奸,岂不可疑?另外,“汝自去年五月被孙强奸后,何以即有身孕?强奸是否即能成孕,虽不可知,然大体言之,似有不类。盖据传说,必男女两相欢洽,而后始能成孕也。此其可疑者二”。我读该判词至此,颇有些疑虑,于成龙以“传说”为依据提出怀疑,说服力似嫌不足。且往下看:“汝父母既亦不知尔有被人强奸情事,则尔自有身孕后,腹渐便便,尔父母何以绝未瞥见,纵如来禀所言,天气渐冷,衣服渐多,父母不之注意,然无论衣服加至若干,而一至七个月后,绝呈异相。尔父或不之知,尔母万无亦不知之理。此其可疑者三”。这段质疑,建立在对于怀孕后身体状态的一般规律性、常识性的认识之上,显然是有说服力的,从中亦可窥见告状者对于本案疑问的解释显然有难以自圆之处。不过,万一真有如此马虎草率之父母,又如何呢?于成龙接下来继续论证:“即退一步言,尔父母均未留意,尔自身岂亦不知矣。知之何以又隐忍不言,必待临盆后,而始向父母言及,并未投状请究乎?此其可疑者四”。换句话说,孙桂宝若非智力不足,当无此一异于常人之反应,当然令人生疑。于成龙进一步指出状词有语意模糊的地方:“且阅来禀,究不明汝意所在,欲将孙和顺究办乎?则何以又有一身无靠,乡党父母不齿等语。并言孙和顺尚未有室,真堪作正,是显见欲本县作伐,勒令孙和顺始乱终成之意。”看起来告状别有所图,用意并不单纯,何况“来禀中又有产子后,孙和顺只来一次等语,是更可见孙和顺未尝绝汝”,因此“本县阅牍至此,愈觉此中有不可究诘者在……且本县反复深思,决不信尔之受孕出自强奸。即带有强意,至多为强合和成,绝非纯粹强奸……若必诬告强奸,妄冀非分,则本县不难提及人证,切实审断,恐尔不特占不到便宜,抑且受重戾也。”于成龙在判牍中劝孙桂宝与孙和顺订定婚姻,一可以保全名节,二可以保全幼儿姓名,料那孙和顺不至于绝无天理,坐视不管,与之决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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