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判词中的说理论证/张建伟(2)
我阅此判词,觉得此案并无复杂繁难,但于成龙条分缕析,确有说理之耐心,他把自己所怀疑以及有这些疑问形成的判断清楚地呈现出来,解释自己心证之形成过程与依据,很有逻辑性,想必告状人阅此当哑口无言。不仅如此,于成龙并不是简单粗暴将此案驳回了事,而是讲明利害,为孙桂宝指条明路,做父母官如此,算是苦口婆心了,孙桂宝哪里还会涉讼上访呢?
古人判词,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择常有分析,如李鸿章在一起寡妇告侄子强奸幼婢一案所作判决中,以《洗冤录》为依据进行判断:“遍查《洗冤录》,淫奸幼女,只有验证,而无验伤。此盖明谓十龄以下之幼女,不奸则已,奸则必死。未有奸而伤,伤而尚可以验也,此案独以伤闻,此可疑之点也。”又如端方办理的一起钱吕氏控告儿媳杜氏谋杀亲夫钱少卿案件,案件有一重要情节:钱少卿年关时坐阿掌的船去乡下收账,黄昏时离家,杜氏睡到天明,忽听门外连声高叫“高娘子开门”。开门一看,正是阿掌,阿掌急迫问钱先生何不上船。杜氏大吃一惊,遍寻其夫未果。阿掌教唆吕氏向衙门控告儿媳杀人。此案县令昏聩,将杜氏刑讯。杜氏的父亲赴省告状,端方审理后依据情理作出判决并加以论证:“讯得钱杜氏伉俪情深,何从起杀夫之念?钱吕氏年居四十,身为寡孀,不应华服浓妆;更证诸船户阿掌敲门时,口内大呼新娘子,盖其意中已知钱少卿不在家,故于无意中泄露口风。”原来钱少卿已经为阿掌所杀,“及至提阿掌严鞫,供认谋毙少卿,沉尸于河,并与吕氏通奸三载,既污其母,又杀其子,属罪大恶极。”端方将事实查清后一一作出判决,连县令也得发落,革职了事。
阐明裁判依据的法律规定
对于各种案件,应当依据法律加以处理,判决要说理论证,需要揭明这些规定并结合本案加以说明,使案件处理的依据一目了然,避免再生争执,使案件涉及之社会关系由紊乱而安定,达到司法之解纷止争的目的。且借助随园老人袁枚的三则判牍一探究竟:
一则是针对一起立嗣案而作出的。该案是这样的:沈金氏年方十九就守寡,人生已属不幸,而且她年虽青春,却执意要为亡夫守贞操,在当时是颇为可敬的行为。不过,说归说,毕竟青春年少,一有心中属意之人,难免心猿意马起来。她与一位年少儿郎有了感情,此人不是外人,乃是他的远房侄子。怎样过上双栖双飞的日子呢?沈金氏灵机一动,想以立嗣之名达到与之结合的目的。为了堵住众人悠悠之口,她收买一位师爷为她起草了一份状子,希望官府为其做主。袁枚当时为该县太爷,接到呈文后写下这样的判词:“律载凡夫亡无子者,准择立族中昭穆相当者为嗣子。依亲疏为先后,不得紊乱。今尔所欲立者,是否昭穆相当,是否最为亲近,如果是也,何必秉官立案。如曰非也,本县亦碍难遽予批准。”这里“昭穆相当”之所谓“昭穆”,本义是明晰细小的裂纹,引申为“相邻辈分之间的界限”。袁枚这一判决,先引用裁判依据并以之为论证之大前提,再以本案加以对照,提出质疑:“尔今年十九岁,所立之嗣子,年二十一。反长尔两岁,母少子壮,在事理上既不能谓其无,在律文上自亦不能禁其有。唯该氏族中,除一母一嗣子外,尚有何人,何以禀中不为提及?且何以不先得族长房长等同意,而昧然禀官?凡此种种,悉是疑窦。”袁枚没有从“母少子壮”的事实直接否定立嗣之合理合法,而是承认在事理和律文上并非绝无可能,只不过,直接向官府禀告且状子中未提及氏族中尚有何人以及不先得族长房长等同意确实颇为可疑,怎么处理呢?袁枚判决“清官难断家务事,本县不便预为处治”,还是交由族长房长等商议好了。这一判决在逻辑上符合演绎法,通篇是在论证自己最后裁判的依据,隐含的意思是,官府岂肯为人利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