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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判词中的说理论证/张建伟(5)

古代官员作出判决,判牍中可以用典,可以活用成语俗语,并无限制。因此,那时裁判有着明显个性色彩,官员或者师爷制作判牍,公布前不必由他人审读核准,自然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个性孕育其中。

今日之判决,承办人起草,领导审核,不可用典,不可炫示文采,不可带有个性,甚至不可多言,以免言多必失。判决书遂千篇一律,不可能有文学性存焉。更要命的是,当今判决,虽然文书篇幅有所增加,但只是概括罗列案件证据情况,不能依这些证据进行推论,也不揭示采纳意见或者证据的理由,不解释心证形成过程,名为说理论证实不见说理论证,古人判词如何说理论证,可以多少给我们一些启发。

当然,古时判牍也不是没有可检讨之处,但今日读之,还是令人赞叹者多。南怀瑾曾言:“读判牍,可了解古人的才华,认识历史社会的演变,了解古今法律的异同,因而更透辟地了解历史,鉴古知今,洞彻人情世故,当作短篇小说或电视影剧来看,也是一大乐事。”闲来无事,翻翻古人判牍,确有同感。读古之名臣判牍,还可领略其“胸有经济,通达时务,笔有文藻,肆应不穷”的神采,真可谓开卷有益,馨香满室。精短判牍,篇幅虽小,实不可以小视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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