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马秋生(2)
三、无效辩护的救济
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如果认为其未获得有效的辩护,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无效辩护的申请可以针对辩护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行为提出,如选择陪审员、陪审团指示、量刑、上诉等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和行为等。但是基于对律师尽职尽责的推定,一般在直接上诉中不会被接受,除非审判记录中有明显证据证实律师未尽职尽责。因此,更多情况是在一般随附审查程序中提出无效辩护申请。同时,被告人必须穷尽州所有的救济手段,才能在向联邦法院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提出无效辩护的主张。上诉法院通过审查被告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判断无效辩护申请是否成立。如果支持被告人的主张,原来的有罪判决将被撤销,原审判法院将重审案件或者将被告人无罪释放。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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