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律师辩护——兼向网友姚刚普及法律常识/梁剑兵(2)
姚刚网友,我又想轻轻的问您一句:是您高明还是刑事诉讼法高明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有可能被杀头的“大坏蛋”,必须要有律师为他提供辩解和保护。如果这个“大坏蛋”没有得到这种保护,那法院和被指定的律师均属违法。
姚刚网友,我再想轻轻的问您一句:假如您是那位被法院指定的律师,国家的法律命令您给哪个该死的“大坏蛋”(比如刘涌)去提供辩解和保护,您是服从法律呢还是坚决违法抗命呢???
假设您为刘涌提供了这种法律要求您提供的服务,我和其他人民就痛骂您是“黑社会头子的帮凶”,您会是什么感觉啊????
我们再来看看与第二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根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如下:“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还需要列举其他的规定吗?我看不需要了。
咱们国家,有一位伟大的读书人,名叫梁启超的,说过一句很伟大的话: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这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衡量天下一切行为和是非曲直的度量衡与标准。
这一句伟大的话,在中国是最真最可贵的真理。
我们中国的老百姓,几千年以来,吃够了“人治”(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权大于法”现象啦)的苦头。为了消灭“人治”,我们用掉了100多年的时间,牺牲了数以千万计的人命,那鲜血足可以装满大海了。现在,我们好不容易构建起来一座现代化的法治大厦的地基和基本框架,咱们就不能让人治再次压倒法治。
而法治社会的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不容许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判断标准之外,再建立什么与法律规定不合拍的行为判断标准,这,既是法治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所以,律师为“坏蛋”辩护,除非律师使用非法的手段,咱们大家就不能说律师也是坏蛋或者是“腐败帮凶”的。因为这是国法规定给律师的义务。
田文昌律师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窃以为,田大律师这问题问的真有些惊天地、泣鬼神的意思,值得咱们大家伙好好的考虑考虑。
从历史上看,打从咱们国家有律师的那一天起,在众人的眼里,律师似乎就不是个什么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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