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操作实务/魏衍伟(2)
(3)符号化语句序列
由于机器语言或汇编语言对机器的依赖性大,它们都不能离开具体的计算机指令系统,并且编写程序复杂,效率低,通用性差。因此出现了一种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语言,这种语言称为高级语言。高级语言就是指符号化语句序列
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种不同类型和功能的计算机高级语言,如BASIC语言、C语言、Fortran语言、Foxpro、等。由于高级语言的书写方式更接近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表达习惯,这样的程序更便于阅读和理解,出错时也容易检查和修改,给程序的调试带来很大的方便。高级语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样使得非计算机专业人员能够使用计算机,大大地促进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普及。
3、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现代的计算机程序一般具有源程序(源代码)文本和自标程序。
源程序,是指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保护条例》中 “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则是指“源程序”,它是开发者“编写的”。
自标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指目标程序,它是供机器直接运行的。
由于目标程序为源程序通过编译系统或汇编系统自动生成的,该过程不存在新的“创作”、“开发”,但是二者是一体的。因此,《保护条例》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应受到同等保护。通常,源程序不能提供给用户,提供给用户的只是目标程序。
(二)文档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包括需求说明,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流程图,用户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同时,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往往与程序密切联系,这时按照《条例》和程序一起保护更为有利和有效。
(三)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